高考:《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有关学校:
现将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广东省招生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5〕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少数民族考生申报高校照顾录取资格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时申报。少数民族考生资格申报关系到考生能否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准确理解省文件精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地把相关政策传达至考生,帮助指导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手续,做到不遗漏、不延误。非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不需申报。
二、办理程序
(一)深圳户籍、符合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申报条件的,根据各自情况选择并填写适用表格(由学校下发)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加具户籍登记证明后,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交表并办理初审手续。
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地址:福田区上步中路1023号市府二办756房,咨询电话:82106167、82106134。
(二)非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就读的考生需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考生须于4月2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市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完成报名手续。符合少数民族考生申报条件的考生,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汇总名册后报省民族宗教委核查信息。省招生办将根据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最终审核情况,公示符合享受少数民族录取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
三、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建档工作。为保证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和从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移居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使各项照顾政策落实到位,各学校在整理考生档案时,应将《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等装进考生档案。
深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粤民宗发〔2015〕10号)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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