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 201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
201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招考办(基教科)、各有关中学:
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教发〔2014〕30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2018年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简称“随迁子女”,下同)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简称“中考”,下同)的资格审核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资格
根据我市目前就读随迁子女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拟在2018年报考省、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和毕业学校所在区属公办普通高中的随迁子女,其具体资格条件如下:
(一)关于合法稳定职业。
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提供在我市范围内(含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住所地在我市的用人单位等,下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近3年劳动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就业创业证(最近一份须在有效期内)等证明材料之一的予以认定;或提供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的近3年营业执照(须在有效期内)的予以认定。
(二)关于合法稳定住所。
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我市拥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证明材料之一的予以认定;在我市租赁住房的,提供近3年且最近一份须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协议,并且在市(或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权办理备案机构办理了房屋租赁协议备案登记证明的予以认定;在我市服务单位提供的住所居住满3年的,提供服务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单位宿舍用房产权、租赁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的予以认定。
(三)关于参加社会保险。
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含单位为省属、军队驻穗、中央驻穗等单位的,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满3年的予以认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分别累计满3年且是同一方购买)。
(四)关于学籍。
随迁子女是具有我市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应届毕业生的予以认定。
(五)关于居住证。
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持有的《广东省居住证》截至提交审核申请的日期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
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按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计算截止时间统一为2018年8月31日。各项条件的审核具体情况见《2018年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广州市参加中考资格审核工作指引》(附件1)。
二、资格申报
(一)采集身份信息。
各区应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准备工作的通知》(穗招考办〔2017〕250号)要求,登录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考服务平台(网址:http://zhongkao.gzzk.cn/,简称“中考服务平台”,下同),完成本区随迁子女及其父母的身份证信息采集工作。如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证信息与学籍系统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或参与审核的随迁子女监护人不是其父母的,由学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变更的法院判决书等),并上传原件的扫描电子版,经区招考办(基教科)复核通过后,监护人方具备参与审核的资格。
(二)网上申报。
随迁子女在中考报名期间登录中考服务平台,按系统指引,依次完成:
1.核对基本信息。随迁子女须认真核对本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学籍,以及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发现有误的,应及时联系学校更正。
2.填写审核信息。随迁子女须完整填写各项审核条件所需信息。
3.确认审核信息。随迁子女须在中考报名确认截止时间前对审核信息予以确认,逾时未确认的信息无效。截止时间前已确认、但因故需修改的,考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取消确认后修改,并需再次进行确认。
(三)提交材料。
随迁子女须在2018年3月30日前向学校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父亲和母亲的户口本、身份证(如监护人不是父母的,还须另外提供证明材料)以及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学校须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留存备查,原件及时退还考生。
(四)查询审核结果。
随迁子女可登录中考服务平台查询各项审核结果。如对审核结果有疑问或异议,须在2018年4月20日前到对应职能部门进行咨询和复核,并将相关部门的复核结论材料提交学校,由学校在中考服务平台申请重新审核。逾期不再办理重新审核。
三、审核办法和工作要求
(一)各初中学校须于2018年4月13日前对随迁子女父母的基本材料、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进行审核,并在中考服务平台录入审核结果。对于申请复核的考生,各区招考办(基教科)、各初中学校须复核相关条件并录入复核结果。如无法复核确认,须提交市招考办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
(二)随迁子女父母的户籍、居住证和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等条件,由市招考办根据市公安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对于报考材料不完整的随迁子女,学校应做出相应指引;对于明显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学校应不予受理,并及时指引考生回原籍地参加中考报名或报考在我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四)审核完成后,各初中学校须登录中考服务平台打印通过审核的随迁子女名单,在学校宣传栏公示一周,公示信息须包括随迁子女姓名、性别、所在中学、随迁子女父母姓名及通过审核项目,并于2018年5月11日前完成随迁子女资格异常情况及公示申诉的处理。
(五)各区招考办(基教科)、各初中学校要做好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宣传工作,为随迁子女考生、家长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同时,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全力维护我市招生考试的良好秩序。
做好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区招考办(基教科)、各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1.2018年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广州市参加中考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2.2018年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广州市参加中考资格审核工作日程安排
3.2018年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广州市参加中考资格审核咨询电话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附件1
2018年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广州市参加中考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审核项目 |
具体情况列举 |
处理指引 |
|
合法稳定职业 |
1 |
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务工 | 提供近3年且最近一份须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创业证等证明材料(2015年9月1日前已签订或登记,且最近一份证明材料截至提交审核申请的日期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2 |
随迁子女父母为我市个体商贩、创业人员 | 提供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近3年且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2015年9月1日前已颁发,且最近一份证明材料截至提交审核申请的日期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3 |
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农村务农 | 提供近3年且最近一份须在有效期内的土地承包合同或务农劳动合同(2015年9月1日前已签订,且最近一份证明材料截至提交审核申请的日期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4 |
随迁子女父母为我市企业退休人员 | 退休前按国家规定在我市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累计满3年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合法稳定住所 |
1 |
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拥有自有住房 | 提供房地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2 |
随迁子女父母已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但未办理好房产证 |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3 |
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租赁住房 | 提供近3年且最近一份须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协议(2015年9月1日前已签订,且最近一份证明材料截至提交审核申请的日期属于有效状态的),以及在市(或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权办理备案机构办理了房屋租赁协议备案登记证明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4 |
随迁子女父母住所为我市服务单位宿舍 | 提供单位出具的居住宿舍满3年的证明材料(2015年9月1日前开始居住,且截至提交审核申请的日期仍在居住有效期内的),以及单位宿舍用房产权、租赁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社会保险 |
1 |
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截至2018年8月31日缴费年限分别累计满3年 | 予以认定 |
2 |
随迁子女父母单位为省属、军队驻穗、中央驻穗等单位的,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截至2018年8月31日缴费年限分别累计满3年 | 予以认定 | |
3 |
随迁子女父母仅购买了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一种 | 不予认定 | |
4 |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不是随迁子女父母双方中同一人购买 | 不予认定 | |
5 |
异地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是否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 由异地(非广州市、非省直)转入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 | |
学籍 |
1 |
随迁子女在我市具有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 | 随迁子女是具有我市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应届毕业生的,予以认定 |
居住证 |
1 |
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 | 持有的《广东省居住证》截至提交审核申请的日期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2 |
随迁子女父母在广州市居住,但未办理《广东省居住证》 | 不予认定 | |
3 |
随迁子女父母在广州市购房,但未办理《广东省居住证》 | 不予认定 | |
4 |
随迁子女父母是港澳台或外籍人士 | 持有广州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予以认定 | |
其他情况 |
1 |
随迁子女的父母信息与学籍系统登记的不一致 | 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子关系证明,或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法院判决书等)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2 |
随迁子女父母分别符合部分条件 | 如随迁子女父母均为非广州市户籍,则双方条件综合满足资格要求的予以认定(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须是同一方购买);如随迁子女父母一方为非广州市户籍,则须非广州市户籍一方的条件满足资格要求的方予以认定 | |
3 |
考生为非广州市户籍,父母为广州市户籍 | 考生将户口迁入广州市可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否则只可报考在我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 |
4 |
随迁子女往届毕业生是否可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 | 随迁子女往届毕业生不可以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只可报考在我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
附件2
2018年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广州市参加中考
资格审核工作日程安排
日 期 |
内 容 |
负责部门 |
2018年中考报名前 |
采集随迁子女及父母身份证信息 |
各初中学校 |
2018年中考报名期间 |
随迁子女网上申请报考资格 |
各初中学校 |
2018年3月30日前 |
随迁子女提交证明材料 |
各初中学校 |
2018年4月13日前 |
审核随迁子女报考资格 |
市招考办、各区招考办(基教科)、各初中学校 |
2018年4月20日前 |
随迁子女对审核结果有疑问或异议的,申请重新审核 |
各初中学校 |
2018年5月11日前 |
1.复核随迁子女报考资格 2.公示通过审核的随迁子女名单,处理异常情况和申诉 |
各区招考办(基教科)、各初中学校 |
注:以上安排如有变动,请以当时通知为准。
附件3
2018年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广州市参加中考
资格审核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咨询电话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查阅http://www.hrssgz.gov.cn/fwdh/index.html |
|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
荔湾区荔湾路147号2楼 |
81618818 |
广州市招考办 |
越秀区建设六马路16号3楼服务大厅 |
83861859 |
荔湾区招考办 |
荔湾区多宝路58号(荔湾区教育局附楼509室) |
81957623、81949997 |
越秀区招考办 |
越秀区龟岗大马路德安路1号之二成教大楼14楼 |
87678002 |
海珠区招考办 |
海珠区石榴岗路488号办公楼二楼203室 |
84472554转13 |
天河区教育局 |
天河区天府路1号区政府大楼4号楼 |
38622522 |
白云区教育局 |
白云区白云大道南383号 |
86367165 |
黄埔区招考办 |
广州科学城水西路12号凯达楼A栋208室 |
82116639 |
番禺区教育局 |
番禺区区政府办公中心东副楼529室 |
84644565 |
花都区教育局 |
花都区花城街公益路区政府综合楼 |
36898563 |
南沙区教育局 |
南沙区番中公路黄阁段33号南庭大厦一楼(农商行后侧) |
39050023 |
从化区招考办 |
从化区街口街西宁东路25号 |
87930461 |
增城区招考办 |
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街西四巷1号 |
8272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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